行政诉讼是什么之间的活动,行政诉讼是什么之间的活动a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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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有权利向被告发问吗?
原告可以向被告发问,但需要经审判长同意。
一般来讲,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可以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向对方发问。注意是针对案件事实部分!而不能针对并非案件事实的其他内容发问。
这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发问应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不是在辩论阶段),发问是为了使法官更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
因为向对方“发问”并不是审判程序中的法定步骤,如果审判长不同意你向被告发问,你需要向审判长解释你为什么要发问,并需得到批准。
近期我代理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一个案件的审判长主动告诉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发问。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审判长并没有提到向对方发问的事情,因为我方确实也没有针对案件事实需要问被告的,所以我也没有向法官请求批准我向对方发问。
庭审时,当事人针对相对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及列举的证据资料提出疑问并要求相对方回答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法官一般都要求提问与案件有关联,不能提出与审理案件无关的问题,否则相对方可以拒绝回答,法官也可以制止当事人的发问。因为法庭审理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同步录音录像,不能让当事人为所欲为。举个例子,就拿行政诉讼来说,如果原告方在质证阶段,对被告提供的某项证据有疑问,向法庭申请向被告方提问,要求被告对证据来源和性质进行详细的说明,法官一般都会允许,但是如果原告提问说:“难道被告就没有妻儿老小,难道被告作为领导干部,完全可以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这样的问题,法官肯定当庭制止。
提到权利,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层面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7月废止)中就有规定: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根据原来的司法解释文件,这个当事人向对方提问的权利可以找到依据。
而2019年7月后没有了。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法庭会询问,双方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发问?如果当事人有问题向对方发问,法庭会要求对方回答这个问题。
但是,如果法庭没有安排这个环节,你说法庭违反法定程序了,也找不到依据。
法律规定有权力向被告提问,但是在庭审中,法官不准你是没有办法的,在行政诉讼中,一审我向被告提问,法官不准,二审中向被告提问,裁判书不表述庭审过程,套一审捏造事实认定事实一致,作驳维终裁,行政诉讼就是这样的。
行政诉讼,就是大家所说的“民告官”。在法庭上诉讼双方只能是以原告与被告之分,不能以“民”、“官”相称。因此,原告、被告均是平等诉讼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等规定,这就决定了原告毫无疑义有权向被告发问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当事人相互发问没有规定,《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上也没有关于当事人在庭审期间相互发问的明确规定。
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7月废止)中有当事人在经审判长允许后相互发问的规定,很多地方法院关于庭审程序的规定中也有关于当事人可以相互发问的规定。
实践中,民商事案件,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常会允许当事人相互发问;行政案件,可能是顾忌庭审效果,很少看到有法院允许原告向被告发问。
个人认为,通过当事人相互发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之一,可以作为对当事人陈述质证进行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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