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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家庭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向

無达教育网 2024-08-29 04:18: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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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的基本特性是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保护得基本特征是,保护实施的主体是有关的学校及其教职员以及其它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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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指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幼儿园以及招收未成年人的各种文艺、体育、武术和特种工艺学校等单位。

教职员是指在上述有关学校工作的领导、教师和职员。

其它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它领导的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

(2)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在校接受教育和应当入学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幼儿园的幼儿。

(3)学校保护的内容是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学校及其教职员,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教学的职责,而且要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义务。

(4)学校保护按其职能突出“教”。

这是学校不同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特点。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幼儿教育保护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幼儿园是实施保育、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属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把幼儿教育保护工作,列入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范围。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在保护范畴上,基本涵盖了中小学生在校内的所有相关权益,比如人身权、受教育权、财产权、休息权、肖像知识产权、参与权等,这些都属于学生权利保护的范畴,这次《规定》把这些权利进行了一个集中的梳理。

二是根据中小学生在校特点,从各个方面包括教学、药品、心理健康网络,还有教师等,都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规范。

三是针对特殊需要保护的情形,比如对目前关注度非常高的校园欺凌和性侵问题,作出了严格规范。

此外,此次《规定》把一些新的制度,比如说强制报告制度,还有教师从业限制等都纳入其中,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其内容着重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四个方面。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学前教育学考题,家庭,幼儿园和社区教育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幼儿园、家庭、社区是儿童发展中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微观环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在总则里提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组织与实施中指出:“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作为幼儿最早接触的社会文化环境,它对幼儿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其他任何因素所不可比拟的。因此,儿童教育也就必须从儿童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中所经历的活动、承担的角色及建立的人际关系出发,协调相关的社会群体的力量,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

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有各自的优势,且都是对方所不能替代的。只要幼儿园和家庭发挥各自的优势,就能充分利用己有的这些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幼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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